教保中心加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4

 

为进一步规范教保中心工作考勤制度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教保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个别岗位因上下班时间和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不同步的需提前报备至考勤人员处。

2、加班是指我中心后勤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学校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现学校实行双休作息制,对于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或临时加班工作,必须由本人填写具体加班申请单,报教保中心处主任签字批准,经批准后由考勤员负责保存加班申报单作为月底计算加班费用的依据。

4、因事务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主任安排或同意,由考勤员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5、如因身体不适或家庭有事不能来上班的,必须填写请假条告知,经主任批准后在考勤员处备存,假满回校上班后需及时销假,本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如无故不来上班也未及时告知的,三天以内的,扣除未到岗天数工资。

6、各工作岗位考勤由相关岗位负责人在每月月底报后勤考勤员处统一汇总上报校务办。

7、下列情况不得作为加班申报: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学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理与工作无关事项而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学校因岗位需要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7)未经申报和领导批准,私自到校自报加班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岗位负责人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分管岗位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