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配合学校审计促进维修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维修项目。
第三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保证安全并经技术论证,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后勤处是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维修工程的计划、组织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及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价格控制)、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
2、依据校长室批准的维修计划,下达维修工程施工任务,提出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3、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工程所用材料质量及价格进行鉴定认可。
4、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5、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
6、负责组织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资料交后勤处出存档。
第五条.学校各学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可对其正在使用的校舍维修工作提出建议,提交后勤处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三章 维修工程申报程序
第六条.维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后勤处按年度制定维修计划,申报维修项目,经校长室批准后实施。对年度维修计划以外实发的、偶然的维修工程,由后勤处单项向校长室申报。
第七条.向校长室提交的维修项目报告应包括维修必要性、维修要求、实施方案和造价。
第八条.依据学校的经费预算计划,视轻重缓急有计划的安排维修项目。
第九条.工程造价在一仟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可由后勤处先修后报。工程造价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先报,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财务室可拒付工程款。
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与管理
依据学校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后勤处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要服从学校委派的项目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需用拆旧材料代用时必须在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施工中监管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不按图施工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监管人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维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和施工方都应按合同规定相互监督,共同执行。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十八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应对维修工程项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工程修建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规定编制、审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和由甲方鉴证的工程变更单以及其他形式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以单项工程为决算对象,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后勤处提供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一条.后勤处配合施工方完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1)、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及预算书,(2)、合同或协议。(3)、维修项目变更报告。(4)、维修项目验收报告。(5)、审计报告)并建立技术档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书经后勤处审核,校领导审批认可后,必要时提交审计部门审定最终工程造价,然后由财务室根据合同和审定金额支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