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4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中介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帐的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在转帐金额起点(一般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不属于上述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二、现金的库存限额:

核定限额的依据一般是根据学校的正常开支的需要量。超过部分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中午,周末学校不留现金库存,全部存入银行。不遵守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发生失窃损失、超限额部分由责任人赔偿。

三、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四、现金的管理中,不准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去外地采购;不准保存帐外公款;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五、出差人领取现金必须手续完备,出差回来后七日内到财务部门核销,多余款一次性交清,否则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给予一定的罚息。

六、现金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做好现金的核算和清点工作,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