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及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招标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维修和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招标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维修工程项目招标、仪器设备与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图书、校服、教材采购、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招标及其它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原则,方便管理与结算原则和维护学校利益原则。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各分管校长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一)招标监督小组,由校长室、财务人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招标工作小组,5-7人组成。组长由后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处室领导担任;组员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主任、财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招标管理办法;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审定招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并监督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工作。
招标监督小组职责: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监督检查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修订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招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等情况;受理招标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制定、修订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审核项目组制定的招标实施方案和起草的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及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下列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通过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
(一)维修工程项目招标,包括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
1、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实施公开招标;
2、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20万元。招标工作小组可实施邀请招标。
3、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实施询价、比价。
(二)仪器设备与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备等各类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等。
1、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凡能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未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公开招标。
2、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招标工作小组应实施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5~10万元,招标工作小组可实施邀请招标。5万以下采用多家询价、比价采购。
(三)图书、教材采购招标,包括中外文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影像资料等各类文献及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
1、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招标工作小组应实施公开招标;
2、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10万元,招标工作小组可实施邀请招标。
3、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询价采购。
(四)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招标范围和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工作小组必须集体论证,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并报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邀请特定的3家及以上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询价采购。主要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小的采购项目,必须有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保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性。
(三)单一来源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1、上级指定采购项目;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产品代替;
3、原采购项目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九条 凡上述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申请
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实施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有关报刊、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低于3家。
第十二条 资质审查
招标工作小组要先行对申请投标(招标响应)单位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注册资金、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从中择优确定投标单位。并将审查结果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的组成
评标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应由招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评标人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要求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按要求填写评标记录表,每位评委对评标结果署名。
第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
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当第一中标单位放弃或退出中标,由顺序备选中标单位按顺序递补。中标单位确定后,按要求填写中标结果确认表,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招标过程中若发现因泄漏标底、串标等违法行为,招标工作小组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谈判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在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参与下,由招标工作小组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合同谈判要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为基本依据。当谈判出现分歧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作出咨询。
拟定合同时,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合同条款谈判后,由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或职能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和检查
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相关资料由各招标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备案,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招标监督小组必要时可指定人员全过程参与各个项目的招标,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对应按本规定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6、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1、属招标工作小组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
2、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3、属评标者责任的,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取消主要责任人的评标成员资格;
4、对违纪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