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学校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成立 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处置。
第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第八条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第九条 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第十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十一条 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第十二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情形的资产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按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因工作需要拆卸或组装后已改变其原有形态及使用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拆卸或组装现有资产,应先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批准后才能拆卸或组装。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无偿转让(调剂)是指学校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出售是指将学校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出售 资产,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部分财产使用权的方式。
第十九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学校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损是指账面有记载,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学校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申报。资产使用保管者提出申请。填写《金陵中学河西分校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报送业务主管处室审核。
(二)业务主管处室审核。主管处室对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校产管理部门。
(三)校产管理部门审核。校产管理部门根据保管使用者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处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本办法就资产处置申请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保管使用者。
(四)学校资产处置小组审批。资产处置小组根据校产管理部门提交的《金陵中学河西分校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批。
(五)处理。接到资产处置小组同意处置的《金陵中学河西分校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后,学校相关部门和保管人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调账。财务、校产管理员、保管使用者根据资产处置小组出具的《金陵中学河西分校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进行帐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对资产处置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根据《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并按本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学校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学校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让、出售、置换的,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结帐。属于报废、报损、拆卸的保管使用部门应将处置资产统一交回校产管理部门由学校统一处理,有残余价值的变现资金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五章 资产处置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理时使用保管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金陵中学河西分校资产处置明细表》。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学校收入一律交财务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学校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学校应对机构变动部门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学校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学校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应交财务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使用保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学校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学校资产的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