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
市、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6月7日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落实《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 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