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学校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成立 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处置。
第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第八条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第九条 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第十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十一条 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第十二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情形的资产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按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因工作需要拆卸或组装后已改变其原有形态及使用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拆卸或组装现有资产,应先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批准后才能拆卸或组装。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